[課業] 95年 司法官 民法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4 11:26:22
題目手邊正好沒有。先大致描述一下。
95年司法官民法 張台大財產法題庫實例也有
題目其中某個部分是這樣
某甲因為侵權行為導致某名模受傷
致某名模喪失原本因為代言可得的報酬30萬元
某名模可否就損失代言的30萬向侵權行為人主張?
@@ 這題之前張台大上課應該有講過
但是有些時日再回過頭來看這題
第一個想法還是會聯想到純粹經濟上損失
但是書中有提示純粹經濟上損失和民法216條所失利益
容易混淆。這兩個區別有點想不通
再者,檢討某名模可否請求損失賠償
是要分成兩個層次討論嗎?
在第二個層次時討論有無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還請版友幫忙解惑
非常感恩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11-14 12:35:00
先討論是可得預期之所失利益可請求,再找請求權基礎。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無絕對權被侵害所生損害",本題麻豆身體健康被侵害導致代言費損失,非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所以本題其實不用討論到PEL,直接寫184一項前段就好了,責成因果跟責範因果如果題目沒特別設計,就直接寫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可以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4 13:25:00
感恩感恩:)
作者: ster915842 (g6)   2014-11-14 13:48:00
這邊分兩個層次上討論,一先討論是否成立184;二在討二在討論損害賠償範圍,此題剛好符合216II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4 14:19:00
:)感謝講解
作者: twelf ( 20歲大學生)   2014-11-14 14:43:00
起初也有原po相同的疑問,但一想到『都受傷了,哪沒有絕對權受侵害』,就懂了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4 16:45:00
:) thanks
作者: ster915842 (g6)   2014-11-14 17:00:00
這樣思考層次上,怪怪der…就算是Pel,也會有216I I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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