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4 11:26:22題目手邊正好沒有。先大致描述一下。
95年司法官民法 張台大財產法題庫實例也有
題目其中某個部分是這樣
某甲因為侵權行為導致某名模受傷
致某名模喪失原本因為代言可得的報酬30萬元
某名模可否就損失代言的30萬向侵權行為人主張?
@@ 這題之前張台大上課應該有講過
但是有些時日再回過頭來看這題
第一個想法還是會聯想到純粹經濟上損失
但是書中有提示純粹經濟上損失和民法216條所失利益
容易混淆。這兩個區別有點想不通
再者,檢討某名模可否請求損失賠償
是要分成兩個層次討論嗎?
在第二個層次時討論有無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還請版友幫忙解惑
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