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14-11-16 13:33:26朋友問我一個問題,我自己想了一下覺得好像沒那麼簡單,所以PO上來問一下各位大大
請幫我解答啦
問題:
某甲是A有限公司的獨資股東,某日甲跟訴外人X簽署買賣國有土地承租權契約
甲以A有限公司的支票支付100萬元予X,進而取得承租權利
嗣後A有限公司因財務需求引進外來資金,進而改組為A股份有限公司
改組後之A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某乙發現該公司有前開問題
遂向法院訴請甲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自A公司所得利益100萬元
問:某甲可否以A有限公司當時係基於贈與關係而將100萬元贈與給甲?
自己擬答:
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此為第 106 條所明定。
一、甲主張100萬元為A公司贈與,而106條前段規定非經本人許諾
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但A公司為甲獨資
甲為行為時當然替A公司許諾,並且上開行為應該
也不是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通說見解是效力未定
某乙可以嗣後代替A公司主張否認甲所主張的贈與行為嗎?(我認為可)
二、甲主張贈與,是否使得A公司「專履行債務」?
如果是,那麼效果是什麼??(我認為無效)
三、公司可否以贈與名義贈與金錢給自然人?(這邊我公司法沒學好@@)
希望各位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