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4條

作者: xji4cj8 (帳號多人使用)   2014-11-19 22:39:40
第 74 條Òk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
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
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
意思是指超過一年後,契約也沒有辦法再撤銷了嗎?有人知道嗎?謝謝
作者: zzaass23 (QQ)   2014-11-19 22:41:00
民法就是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問題 要撤銷當然可以啊只是超過一年就沒請求權了 感覺是這樣啦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1-19 22:43:00
撤銷是形成權
作者: GoldenBullet (赤井秀二)   2014-11-19 23:39:00
除斥期間喔
作者: xji4cj8 (帳號多人使用)   2014-11-20 00:04:00
請問三四樓 那是可以撤銷之訴 還是不行呢? 謝謝!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1-20 00:41:00
第2項不是寫很白了?
作者: ssarc (ftb)   2014-11-20 01:42:00
形成權、除斥,所以不得撤銷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11-20 10:21:00
在法律上你的權利已經消滅 但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你們合意還是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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