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

作者: Ken19870829 (Mind or Matter)   2014-11-20 16:36:12
請問一下,關於民法第1030-1第3項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我的問題是,該項的但書該怎麼適用
例如,甲夫乙妻育有1子丙,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甲以其婚後所得購置A屋,價值1000萬,後乙因甲婚外情而訴請離婚,於離婚訴訟關係繫屬中,乙妻死亡,丙得否繼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此關係是否符合2030-1第3項的但書呢?還是離婚訴訟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訴訟是分離的?
麻煩高手解惑 :)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20 18:55:00
分開的吧,離婚也不一定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除非乙已經在離婚訴訟併為請求,不然丙就沒得承受吧
作者: rfgtfo (lkk)   2014-11-20 20:54:00
個人看法,既然是有專屬一身性質,則是否請求,自然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若己訂契約或己起訴,則可知當事人確有意願請求,則可繼承反之,若離婚當事人未請求之剩餘財產請求權,繼承人可繼承,那繼承人一旦請求,等若代離婚當事人請求,則與一身專屬性有違,以上淺見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4-11-21 00:26:00
但書情況已從一身專屬權轉變為一般債權 固可讓與繼承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4-11-22 22:37:00
丙得繼承. 簡單文義思考 乙於生前已起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