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25263412 (YAYA~)》之銘言:
: 1.
: 我在植憲老師的書裡讀到行政法的法源位階依序是
: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
: 我的問題在於行政規則不是原則上不具外部法法源效力嗎
: 除非有行政慣例加上平等原則才例外具有
: 那為什麼法源位階上可以高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呢?
: 從憲法125條和地制30條也找不到答案
: 2.
: 陳敏老師的書裡對於大法官解釋的認定
: 是認為對於憲法,法律,命令的解釋,效力相當於原法規
: 但是我在植憲老師的書上看到的是
: 解釋憲法的效力相當於憲法
: 解釋法律的效力相當於憲法(釋字405)
: 解釋命令的效力相當於法律
: 請問為什麼兩個老師的見解會不一樣呢?
: 謝謝大家> <!!!
我把原po問題二的部分 po的詳盡一點
自2014年植憲行政法 必備概念上2-74~2-75
書上是把大法官解釋分成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就法律適用歧異統一解釋,其
具有法律位階效力
就命令之適用歧異統一解釋,則具有命令位階效力
原Po看到不同的是
大法官對於憲法所為之抽象解釋:
針對憲法疑義而闡釋憲法,其解釋具有憲法位階效力
針對命令合憲性所為之宣告,其位階效力相當於法律
針對法律是否違憲而為解釋,其效力有爭議
差別在於立法機關可否重新制定已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法律?
若相當於憲法,則立法機關自應受拘束,若僅具法律位階
效力,則否。~引出大法官釋字405之見解,認為"審查法律
是否違憲",具有憲法位階效力。這邊有註釋-學說上有不同見解,詳細論述參閱翁岳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