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疑問-關於傳聞法則之例外

作者: lawtuna (Louis Xu)   2014-12-07 10:04:15
病歷資料是醫生醫療業務行為的一部分,
且依法製作病歷(100台上4461號判決);
警詢筆錄也是警察犯罪偵查公務的一部分,
且依刑訴第 100-1 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製作筆錄。
兩者均是傳聞證據,
病歷資料是刑訴159-4第2款「業務例行性文書」的傳聞例外;
而警詢筆錄,可能出現的例外情況是:
(1)159-2
(2)159-3
(3)159-5
但絕對不可能適用159-4第1款「公務例行性文書」,或類推適用159-4第2款;
理由:警詢筆錄是「個案性文書」,僅一次性的登載筆錄製作時的個案。
疑問:
1.到底何謂「例行性」?
醫生問診產生病歷是例行的,警察詢問過程製作筆錄就不是例行的嗎?
若醫生因為針對「同一病人」看了很多次病,所以歷史累積過程成了「例行」,
那麼為什麼一次性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單」,
也可以認定屬159-4第2款「業務例行性文書」?
2.傳聞證據的例外,是該死背的被起來就好,還是有可以正確理解的方式?
老師說:傳聞證據最大的批評就是「例外規範密度不足、例外規定要件簡陋」;
但如果需要那麼多的例外,規定,讓傳聞證據充實、好用,
不就例外反倒成了原則,原則成了例外嗎?
小弟有限的腦容量極為困惑,還有勞先進解惑,感激不盡 Orz
作者: rickychi (擺脫)   2014-12-07 10:37:00
1.你是問考試還是實務? 考試把判斷標準寫出來就可以了,結論是什麼不重要。 如果是實務,一樣的診斷證明,法官想用時就會說它是例行性、想排除就說是一次性,尚無穩定的統一見解。2.一定要用理解的。因為背不完,而且用背的你會只有結論而欠缺理由。然後傳聞法則的重點並非"原則"或"例外"。而毋寧是個案中被告對質權保護與訴追可能性的權衡而已。(ex:證人死了,他生前的證言可否使用? 站在被告立場,已無法對質詰問。但如果本案欠缺其他事證,使用上即較有必要性。沒有標準答案的,完全都是看題目見招拆招。)
作者: morocoya   2014-12-07 11:46:00
159-4:有學者整理什麼樣的文書符合以下要件而例外具證據能力:1.例行性2.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驗狀態3.當場隨時記載4.沒有預見將來可作為證據之用筆錄的性質在於人說了什麼,而不是真正的事實如何。且用以上要件去判斷,筆錄也不符合上述要件。
作者: orps40203 (鯰魚)   2014-12-07 12:16:00
簡單講就是病歷做成時醫生並無預見當為訴訟上證據可能,能確保其真實性而驗傷單多已明示要為訴訟上使用,真實性沒有那麼能夠確保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12-07 14:17:00
拙見認為診斷證明書跟驗傷單不具例行性,不過因為實務尚無定見,可以兩說都寫自採一說,是比較安全的作法法官想採用自然會找理由認為有證據能力囉~
作者: lawtuna (Louis Xu)   2014-12-07 19:26:00
原來如此,獲益良多!!:)感謝諸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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