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資料是醫生醫療業務行為的一部分,
且依法製作病歷(100台上4461號判決);
警詢筆錄也是警察犯罪偵查公務的一部分,
且依刑訴第 100-1 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製作筆錄。
兩者均是傳聞證據,
病歷資料是刑訴159-4第2款「業務例行性文書」的傳聞例外;
而警詢筆錄,可能出現的例外情況是:
(1)159-2
(2)159-3
(3)159-5
但絕對不可能適用159-4第1款「公務例行性文書」,或類推適用159-4第2款;
理由:警詢筆錄是「個案性文書」,僅一次性的登載筆錄製作時的個案。
疑問:
1.到底何謂「例行性」?
醫生問診產生病歷是例行的,警察詢問過程製作筆錄就不是例行的嗎?
若醫生因為針對「同一病人」看了很多次病,所以歷史累積過程成了「例行」,
那麼為什麼一次性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單」,
也可以認定屬159-4第2款「業務例行性文書」?
2.傳聞證據的例外,是該死背的被起來就好,還是有可以正確理解的方式?
老師說:傳聞證據最大的批評就是「例外規範密度不足、例外規定要件簡陋」;
但如果需要那麼多的例外,規定,讓傳聞證據充實、好用,
不就例外反倒成了原則,原則成了例外嗎?
小弟有限的腦容量極為困惑,還有勞先進解惑,感激不盡 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