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mmc (shell beach)》之銘言:
: 準備戶政的朋友,拜託解答了:(
: 關於改變國籍後,要搭配什麼種類戶籍
: 登記實在讓我很頭痛!
: 一丶放棄國籍後:
: 應該是搭配戶籍法第24條「廢止登記」
: 沒錯。但我不太懂「廢止戶籍」後,是
: 這個人就「沒有戶籍」了嗎?
既然放棄國籍,當然也不可能有戶籍(戶籍是建立在具有我國國籍的前提之下)
所以放棄國籍後,依戶籍法24條廢止戶籍登記
而依48條第3項,得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二丶回復國籍後:
: 戶籍法第17條及第15條的用語實在太像了,且都含有回復國籍的情形。
: 我的理解是,若你「喪失國籍前有戶籍」,就依第17條辦「遷入登記」。若是「喪失國籍前從未有戶籍」,就依15
: 條去「初設戶籍登記」。
: 請問正確嗎?
你的理解沒錯
戶籍法第15條是初設戶籍登記(既然都叫初設了,當然是指以前沒有設立過戶籍)
你有問題的是,歸化或"恢復國籍",有國籍不代表一定有戶籍,有的人可能有國籍,
但未曾設有戶籍就放棄國籍,如果恢復,就依15條為初設戶籍登記
另外,第17條是遷入登記,表示在我國是(曾)有戶籍的
: 三丶出境二年以上:
: 應依16條做「遷出登記」,想請問這人
: 己去了國外,自然也不會辦「遷入登記
: 」,那這人戶籍到底在哪????
: 還是就沒戶籍了呢???
對阿,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依這條為遷出登記應該視為此人於國內的戶籍登記暫時被遷入某個虛擬的地方
而於此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次入境時3個月以上時,
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遷入登記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有錯誤請指證,大家加油!! :)
: 概念糊糊的…
: 拜六到底怎麼去考試@@
作者:
kmmc (shell beach)
2014-12-10 09:41:00原來還有虛擬戶籍這種作法!是這樣!週末加油!!
不過第1點我有個小疑問,既然喪失國籍戶籍也被廢止了回復國籍後也是直接遷入登記而不是初設戶籍是不是廢止戶籍也是跟出境遷出一樣戶籍跑到虛擬戶??
我覺得應該不一樣,畢竟出境2年未遷出的情況,本人還是有國籍,跟喪失國籍而廢止戶籍登記的情況不同不需要保護本人,所以應該不用遷至虛擬戶吧畢竟虛擬戶應該是要保護有國籍和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的人,如果都自願放棄國籍,應該也不需要保障了況且既然名為廢止,又有虛擬戶的話,感覺蠻衝突的
作者: ichirogod 2014-12-10 14:27:00
廢止戶籍是指兩岸條例9-1條的情況 採戶籍單一原則 你去當外國人或大陸人就24條來看就是辦"廢止登記" 第15條的情況我建議你要搭配入入兩港三法來看 第17條是指有戶國回復國籍之後 戶籍登記的部份就是辦“遷入登記”而不是“定居” 定居有自己的特殊要件如前述 至於所謂虛擬戶 就我自己的實務經驗我個人認為就直接稱作遷出國外就好(因為沒有虛擬戶這種用法) 遷徙本來就是事實行為 當你出境超過兩年很明顯沒有居住事實 把戶籍遷出國外本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