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擾大家,
我還有一個這部分最大的問題:
一個「原有戶籍」的我國國民,
申請喪失國籍後,依戶籍法24條已經
被「廢止戶籍」了,如版友解釋的,
也就是此人在台灣完全沒有戶籍了。
那若之後再「回復國籍」,去戶政事
務所做戶籍法17條的「遷入登記」,
但既然國籍改變不像出境2年移至虛擬
戶,戶籍是完全消失了,又怎麼不是
用「初設戶籍」(立ㄧ個新的)呢?
還有若此人已辦了「遷入登記」,之後
定居ok要登記什麼?
※ 引述《Ken19870829 (旗津男兒)》之銘言:
: ※ 引述《kmmc (shell beach)》之銘言:
: : 準備戶政的朋友,拜託解答了:(
: : 關於改變國籍後,要搭配什麼種類戶籍
: : 登記實在讓我很頭痛!
: : 一丶放棄國籍後:
: : 應該是搭配戶籍法第24條「廢止登記」
: : 沒錯。但我不太懂「廢止戶籍」後,是
: : 這個人就「沒有戶籍」了嗎?
: 既然放棄國籍,當然也不可能有戶籍(戶籍是建立在具有我國國籍的前提之下)
: 所以放棄國籍後,依戶籍法24條廢止戶籍登記
: 而依48條第3項,得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 : 二丶回復國籍後:
: : 戶籍法第17條及第15條的用語實在太像了,且都含有回復國籍的情形。
: : 我的理解是,若你「喪失國籍前有戶籍」,就依第17條辦「遷入登記」。若是「喪失國籍前從未有戶籍」,就依15
: : 條去「初設戶籍登記」。
: : 請問正確嗎?
: 你的理解沒錯
: 戶籍法第15條是初設戶籍登記(既然都叫初設了,當然是指以前沒有設立過戶籍)
: 你有問題的是,歸化或"恢復國籍",有國籍不代表一定有戶籍,有的人可能有國籍,
: 但未曾設有戶籍就放棄國籍,如果恢復,就依15條為初設戶籍登記
: 另外,第17條是遷入登記,表示在我國是(曾)有戶籍的
: : 三丶出境二年以上:
: : 應依16條做「遷出登記」,想請問這人
: : 己去了國外,自然也不會辦「遷入登記
: : 」,那這人戶籍到底在哪????
: : 還是就沒戶籍了呢???
: 對阿,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
: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 依這條為遷出登記應該視為此人於國內的戶籍登記暫時被遷入某個虛擬的地方
: 而於此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次入境時3個月以上時,
: 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遷入登記
: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有錯誤請指證,大家加油!! :)
: : 概念糊糊的…
: : 拜六到底怎麼去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