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受死亡宣告之人如77~79歲之人 何解?

作者: Roy22 (R.H.)   2014-12-10 16:05:23
假若受死亡宣告之人
失蹤之時為77~79歲
則宣告死亡究竟該以民法第8條第一項7年
還是第二項3年為適用
EX:如某A失蹤時為78歲1個月
則某A死亡宣告是在某A以第一項規定
於85歲1個月後始得申請
還是說!
因為中間某A剛好80歲
則以第二項規定之規定於某A在80歲時後數三年
於某A 83歲第一日即可為死亡宣告
關於這問題有偏向套用立法意義與實益上解釋
認為應該可適用第二項即83歲可宣告
也有依照立法理由與施啟揚老師民總所述
認為以失蹤時為判斷依據
想問問有沒有實務上有遇到這種例子的朋友
通常判斷基準是以哪個為準...?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0 16:54:00
個人覺得以失蹤之日開始計算,參考用。即7年開始宣告。
作者: orangapple (比佛耶伏特)   2014-12-10 16:58:00
同樓上
作者: snow10133 (eason)   2014-12-10 18:17:00
剛剛讀到 也同一樓想法。
作者: vitahsu (V仔)   2014-12-10 18:52:00
陳傑老師的課本寫:老年人失蹤期間為3年,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適用之,因為80歲以上者生存機會較少。80歲“係指失蹤之首日已達80歲者而言”。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4-12-11 02:20:00
那麼79歲失蹤要86歲才可宣告 80歲只要到83歲就可宣告可以去法律版找一下推定死亡的相關討論
作者: hee820137 (紅茶拿鐵)   2014-12-11 13:58:00
袁翟上課有說 計算到80歲後再加三年即可
作者: cilent1135 (keep my mind)   2014-12-11 15:02:00
已失蹤當天是否滿80歲為基準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4-12-12 15:22:00
計算到80歲後再加三年即可。 法律人沒那麼白吃跟無聊80~83就已經該當 不必再等83~86了 如果失蹤日79
作者: fish321 (飛天魚)   2014-12-14 15:55:00
失蹤日達80歲才算,至少我們法院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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