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eetycool (tina)》之銘言:
: 想問一下如果是在民國85年之前的違建(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
: 按照行政程序法,違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報的違建,是因行政處分的時效消滅
: 而就地合法嗎?
: 看法條是這樣寫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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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
: 行政處分而中斷。」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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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子是代表這些違建就不能拆了嗎?感覺怪怪的,謝謝
大家好,除了昨天寄給原po的某老函釋是說不適用外,
用違章建築&時效,找了一下最高行判決。
行程法施行前那一堆87年判決暫且不論,
行程法施行後,
目前97裁1287等認為有時效(但是是因結果對行政方仍有利),
96裁2731、91判1726、91判474認無。
而91判1726是老實務的代表法官,黃綠星法官做的。
這是目前最高行態度。
反正考時效很煩,照目前實務見解丟一丟就別搞怪了
有人講正反兼論很好,我這次司法官考試,先把最近的座談會寫下去,再寫學界通說,
再寫學界對此評論,分數很難看啊。
在實務類考試除非很明顯如司法官第一、四題是學界牌,還是請按實務牌,
感謝看此冗文。
m(_ _)m
至於狀態責任法理在我國繼受德國的五說六說,除非考法研所,不然就let it be吧~~~
新一點的,101判180決,六(三)2.狀態責任,時效無從起算
行政法的違法狀態,有點像刑法的繼續犯,違法未終了自然就無法起算時效
是有一點像,不過也有不同處。實務認為該物現在會造危險,所有人就該負責。不一樣的是,狀態責任不論故意過失。即使是前手建的違建,後手善意還是得負狀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