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年地特三等民總的第一題:
一、甲為船員,民國(以下同)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
甲與乙為夫妻,甲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
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乙及 A、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
甚至在 83 年 10 月 1 日以公開儀式與丙結婚。83 年 12 月 1 日,乙則向法院提出宣
告甲死亡之訴。本案最後在 84 年 5 月 1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推定甲死亡在案。
豈知85 年 5 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國。
試問:甲被宣告死亡之日,究竟應為何年何月何日?此一死亡宣告是否影響甲、乙、丙
間婚姻之效力?(13 分)
堦甲返國後,甲與乙是否當然回復其夫妻之關係?已由乙、A、B 加以繼承之財產
是否亦當然應回復為甲所有?(12 分)
在昨天考試的時候,我在因船難而生死不明是否屬於特別災難掙扎很久...
原因是由於陳治宇老師法緒課本上的一個函令
發文字號: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85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14 日
座談機關:基隆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 條 ( 71.01.04 版 )
法律問題: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特別災難是否包括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
游泳沉溺等個人意外事件 ?
討論意見:甲說:所謂特別災難乃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
之天災人禍而言,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個人之意外事件,不包括
之。
乙說: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意外事件,人既遭難,則凶多吉少,祇要有
遇難之具體事實,均屬特別災難。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
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
可避免者,始克相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
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
災難事由如水兵疫之類,以為例示。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裡游泳
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為本條項所謂遭
遇特別災難。本件以採甲說為當。
昨天在寫這題的時候我一直在1年和7年的期間改來改去 囧,
但後來想想題目既沒有特別指明甲搭船後是失足落海或是游泳沉溺
應該屬一般的自然不可抗力之災難,所以經過幾次的塗改後最後終於拍板定案為1年
甲之失蹤係屬民法第8條第3項之特別災難,應於失蹤人失蹤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
法院判決之死亡宣告日應依照民法第9條之規定
於前條第三項失蹤人失蹤滿一年期間屆滿後,為死亡宣告之日。
依題意,甲於民國80年10月1日遭遇船難,故其死亡宣告之日應為民國81年10月1日
這是我第一小題的解法,當然我函令並沒有寫出 @@
不知道大家還有沒有不同的見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