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人格權受侵害時(Ex.身體健康權)
(1)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一定要用民法184 + 193嗎? 為何不能直接用民法193請求
加害人負損害賠償?
(2)那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要用民法184 + 195嗎?可直接用195請求嗎?
2.民法185~191-3請求時,一定也要加民法184一起請求損害賠償嗎?
最近做到一些實例題,觀念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是不是都一定要加民法184一起請求。
麻煩各位了!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