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ntine (Oo果汁oO)
2014-12-19 07:59:509.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利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第134條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
A.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
B. 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
C. 刑法第231條第2項包庇媒介性交罪
D. 刑法第302條第2項妨害自由罪
答案是C
A.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題目是否有錯?!!!?!!?C不是明白寫出要加重嗎?!
作者:
mentine (Oo果汁oO)
2014-12-19 08:04:00感謝= =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4-12-19 10:27:00那為何134條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31條的二分之一?
考點本來就是誰不適用134要說的深遠一點還有罪刑法定的問題
題目已經說不適用134,且134有說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則231既然已明文公務員加重處罰,則當然就不再使用134的規定了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4-12-19 10:38:00如果231條沒有紅字那段 134條也不用加"但...不在此限"這句話了 我覺得立委應該修一修這種疊床架屋的法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4-12-19 12:34:00這次4等的法緒簡單多了,如果考在5等的法大的話,很多人都笑了,真的差太多了當然兩種原本的難易度還是有差,法大只會愈考愈難而已
這題我根本不記得法條,是猜對的,C 231罪已有公務員「包庇」,只有公務員可以包庇,推測已加重不能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