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無因管理的問題

作者: Anahita (Anahita)   2014-12-22 16:37:53
我想請問,在做題目時看到,甲看到乙正溺水,因此下水救拼命在水中掙扎的乙,
然而因乙的掙扎撥到甲的金項鍊因此金項鍊在水中遺失,甲可向乙以無因管理
請求損害賠償
請問
1.為何可以用無因管理求償?甲是在救人又不是替乙管理事務?
2.另外若依照上題延伸,甲的項鍊雖然因為救乙而遺失,但是若救起乙的是後來趕來的
消防員而非甲,甲是否可依民法176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在解題時是想說依據 "適法無因管理若未達成管理所欲發生之目的,仍可依民法176
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甲可向乙求償,但是又不確定是否正確
想請問大家的意見,謝謝!!
作者: alex01234568   2014-12-22 16:43:00
問題一:民法175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2-22 17:07:00
救人也是管理事務的一種啊
作者: sluttervagen   2014-12-22 20:22:00
無因管理4個要件先檢驗一下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未受委任無因管理的生效以意思發生時為準,不是結果發生為準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4-12-22 21:46:00
第一個問題,把乙想成委任甲來救他,自然是一個適法的無因管理,175條是緊急管理的免責規定,但也明示救人之行為係無因管理。第二個問題,無因管理之成立僅須具有管理意思即為已足,雖乙是由消防隊員救上岸,但並不影響甲有將管理利益歸屬於乙之意思,乙自然須依176I負損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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