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在做題目時看到,甲看到乙正溺水,因此下水救拼命在水中掙扎的乙,
然而因乙的掙扎撥到甲的金項鍊因此金項鍊在水中遺失,甲可向乙以無因管理
請求損害賠償
請問
1.為何可以用無因管理求償?甲是在救人又不是替乙管理事務?
2.另外若依照上題延伸,甲的項鍊雖然因為救乙而遺失,但是若救起乙的是後來趕來的
消防員而非甲,甲是否可依民法176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在解題時是想說依據 "適法無因管理若未達成管理所欲發生之目的,仍可依民法176
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甲可向乙求償,但是又不確定是否正確
想請問大家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