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d3qla (阿川)》之銘言:
: 雖然大概瞭解何謂「委託行使公務」,但細究原因我卻說不清楚。
: 例如:
: 1.委託民間業者,進行路邊停車收費
: 2.委託民間業者,進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 我的想法是1非行政委託,只是約聘。而2是行政委託。
: 但箇中原因我卻說不清楚。
: 反而愈想愈亂。
: 約聘不也是從事公務嗎?決定要對哪一台路邊停車收費,
: 看似也有要不要作成行政處分的裁量?
: 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也一樣是契約訂定,從事公務,
: 兩者具體上究竟有何有差別呢?
: 感謝。
這問題首先要釐清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定義
這行政程序法第16條有明確規定
1.委託民間業者,進行路邊停車收費
這我就不太懂了
關於路邊停車格 我查資料還是地方政府在管理
包含收費人員也是由政府召聘
http://goo.gl/TCxuXy
何來委託民間業者之說?
2.至於ETC這部分
是高公局將收費業務,以BOT方式轉給遠通電信公司經營
BOT實務上屬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1239號判決)
所以也沒有行政委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