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1236349 (世事幾春秋)》之銘言:
: 如題。
: 為研議改進司法官考試制度,經參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第十七次會
: 議制定法官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專家學者建議及相關背景資料,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
: 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以資周妥司法官考試制度。本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明列司法官類科分為一般組及律師證照組二組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 、為維護應考人權益,刪除一般組之應考資格年齡上限規定。(修
: 正條文第七條)
: 三、為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一般組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
: 為強制執行法,爰酌修並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 四、規範律師證照組應考資格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並
: 領有受聘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四
: 條)
: 五、考量律師證照組之應考資格及考試方式,並參酌法官遴選辦法,將第一試應試科目簡
: 化為三科:一、民事法實例;二、刑事法實例;三、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修正條
: 文第十六條)
: 六、規範律師證照組之考試占分比重及總成績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七、規定律師證照組第一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擇優錄取;第二試錄取標準按
: 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八、配合一般組及律師證照組採雙軌併行施行,俟四年過渡期後改採單軌實施,爰規定一
: 般組之落日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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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
: 一般組還剩四年....
請教一下 一般組的應考資格
是給非法律人報考的嗎?
朋友今年修四學分學分班
打算考明年的司法官
這樣改制 還能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