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這樣 我懷疑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聯性
大大有沒有想過 在學的學生大學畢業考取律師後
然後念法研所同時當教學助理TA 然後研究所畢業時
用三年的教學助理當作工作經驗 這樣算社會經驗嗎
如果用執業律師 卻開放公務員免執業 這侵害很多基本權吧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開放律師實習和執業的範圍吧
讓公務員在公務機關可以在有牌的公職律師下實習
變成公職律師 且其從事的工作可以算為執業年資才是正途吧
不過這也凸顯了目前推行公職律師的制度之可笑之處
※ 引述《ptt0219 (讀書、寫字、作功課~~)》之銘言:
: 我個人是覺得這種應考資格的限制是不希望由那種畢業或
: 退伍後的全職考生而完全沒有社會經驗的人來當司法官。
: 總之,司法官考試要求要有律師證照,也算是創舉了~~
: 制度不管怎麼改,總是會有抱怨的族群,這對已取得律師
: 證照的公務員又想更上一層樓的是有利的,但對已經是執業律
: 師但一直想當司法官的,覺得應該把三年工作經驗限制為三年
: 的執業律師才行。但最不爽的是沒有三年工作經驗又想考司法
: 官的法律系畢業生或在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