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對於87台上2395判例是怎麼理解的呢?
李允呈老師的解題趣認為是偏向抽象危險犯
艾倫老師卻寫該判例是將遺棄罪視為具體危險犯
我聽鄭闕老師的函授 也是理解為抽象危險犯
有點搞不太清楚QQ
請版上的高手指教一下 謝謝!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5-02-24 22:34:00考試沒爭點就用抽象危險犯去寫;反之,碰上小孩子丟在醫院門口,被他當醫生的老爸遇到獲救,就要先點出早期實務是採具體危險煩的概念,後來為了更周全保障生命法益,改採抽象危險犯概念,最後再擇ㄧ去包攝(私心認為採抽象危險犯比較好作答),以上見解若有不當或錯誤,懇請各位先進指點ㄧ二,感恩。
不用把判例應套在學說上啊,林俊益老師解某年遺棄的題目,從頭到尾沒出現具體、抽像這類詞彙
作者: ade8025 (阿傑) 2015-02-24 22:57:00
簡單說 實務原則是傾向抽象危險 例外在遺棄當時有其他義務人在場 始不負刑責 這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 。簡言 一但a遺棄無自救力之b即成遺棄罪 即便是在急診室門口亦同,惟若遺棄當時b的爸爸在旁即不成罪。此例外適度限縮抽象危險的判斷僵化。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2-25 00:45:00若是考點的話 依題目亦可能如下ex.A子將其無生活能力之父遺棄家中不顧 鄰居看不下去主動照顧 此時依早期實務具體危險犯 不成立 但進其有判決則將限縮為 仍須有其他義務人才不會構成本罪因他人本無義務 即隨時有中斷養護之可能 亦難謂無危險
抽象還是具體 除非很明顯得可以判斷之外你認為是哪個就是哪個啦 理由說清就好了 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