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wn (日本~~神之領域)》之銘言:
: 請教刑法前輩
: 102年律師某題,叔父將小孩關在墓園練膽然後小孩要爬出來時候不慎死掉
: 針對302私行拘禁的部分,看到兩種版本
: 一個是302第二項私行拘禁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 二者是說區分「結果續生型」或「行為續生型」,因為小孩的死因不是私行拘禁直接所致
: 所以要在302之外另論一個276過失致死
: 請問哪一種是對的呢?
: 謝謝!
區分「結果續生型」或「行為續生型」,
這是許恒達老師前幾年寫的文章所提出
印象中文章的案例是 "傷害未遂致死"
(傷害未遂當然不罰,問題是這種情形能不能算是傷害致死?)
許老師認為傷害致死是結果續生類型
"傷害未遂",根本沒有結果,所以沒辦法進一步"續生"
所以,當然不成立傷害致死
至於私行拘禁致死
到底屬於何種類型?
是行為續生還是結果續生? 有點忘記許老師文章中有無提及
不過,個人想了一下
覺得都有可能
例如 押人的手段太暴力,導致他死亡 -> 行為續生
但是像比較典型的 餓死-> 結果續生
至於本題的描述比較像結果續生類型
但是 小孩爬牆不慎墜落,是不是當然由剝奪自由的結果所續生的呢?
這就要審查剝奪自由的結果跟死亡結果間的關聯性
這裡認為應不具有關聯性
因為本題私行拘禁並沒有危及生命之虞
也就是 只要乖乖關著 就沒有性命之憂
採此想法,則結果加重結果不具續生關係(特殊風險關聯)
所以,結論就是私行拘禁跟過失致死 並罰
個人是覺得學者說的比較有道理啦
反正就是諸說併陳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