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係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決定錄取人數,經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予以分發任用,試述其相關法制,既錄取人員權益,佔缺與不佔缺訓練及分發
任用順序等意涵各為何?
答題: 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第4,第5條
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第12條
請問: 1.最後結語想說明文官興革方案推行不占缺制度要怎麼說明?
2.關於實務訓的部分已不計算年資,不給薪,無公保,那這樣正額和增額錄取人員還有準用
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和準用保障法規定嗎?
找了法條只有說於法不合但缺卻找不到修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