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暫時性處分可否提起訴訟或聲明不服?

作者: EnsonH (No Magic,Only Basic!)   2015-03-10 09:27:26
您指的應該是行政機關作成的「暫時行政處分」(陳敏,行政法總論8版,頁360),
而非司法機關的「暫時處分」(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陳敏,行政法總論8版,頁111
及1582以下)。
學說上認為,針對不利益之暫時性行政處分,若未提起任何救濟,而於終局處分作成
時,當然可直接針對終局處分尋求救濟。若已先針對暫時性處分尋求救濟,而嗣後行
政機關又於救濟程序中作成終局之行政處分時,於訴訟上必須為訴之變更。若終局處
分之內容異於暫時性處分,在效果上,暫時性處分並非被撤銷,而是被取代,同時也
失其效力。(程明修,月旦裁判時報第1期,2010.02,頁39~43)
個人也是認為,不利益暫時性處分應該是可以單獨提起救濟,因為行政機關嗣後會不
會再做成終局處分,並不一定。行政機關可能做成暫時性處分後,再經過調查,認為
暫時性處分的內容還蠻妥適的,那就不會再另外作成一個處分來變更它,那如果不允
許對暫時性處分提起救濟,那如果之後沒再作成終局處分,原暫時性處分的救濟期間
又已經經過,那當事人豈非救濟無門。
※ 引述《key1127 (-.-)》之銘言:
暫時性處分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聲明不服?
林清103年行政法總論4-53說
當事人對暫時性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而以嗣後行政處分為爭訟對象
but
于亮2015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p236說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暫時性處分單獨聲明不服
有google過,沒什麼進展@@(沒發現學說or實務差異)
今年也沒補行政法無法問老師
關於此題應該是哪一種?
ps:在看于亮申論題庫這本書,感覺有些觀念解答和林清不太一樣@@
有人有這樣的感覺嗎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3-09 20:05:00
陳敏行政法總論八版p1597認為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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