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在某甲家中飲酒,甲雖知乙已經酒醉,卻未加勸阻任憑乙駕駛轎車離去,
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島而翻車死亡。試問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應負不純正不作
為之過失致死刑責?
考點應該是甲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有一個版本是說"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ꄊ甲約乙吃飯,並不違反任何義務,不符合危險前行為
無罪
另外一解為
客觀上,甲未勸阻酒醉的乙駕車之行為,乃放任既存風險持續之行為,屬不作為,
需通過保證人地位始可論罪。
1. 依題意,兩人亦非密切生活關係或危險共同體。甲也非事實上承擔義務之人,
且無監督者保證之適用。
2. 平日好友相約飲酒本難謂危險前行為,然本題中,乙於甲家中飲酒,
甲是否能論以場所管理者之保證人地位,殊堪研求。
又,若甲家中已無旁人,則甲事實上成為唯一可阻止死亡結果發生之最後人選,
具排他支配性,若因此肯定其危險前行為(僅聚集二人,而非另有旁人)
之保證人地位,則甲具勸阻之作為義務,其不作為具有刑法上可罰性。
依刑法第15條,具作為義務者,能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作為發生結果者同。
兩個看起來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