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如何競合

作者: magic704226 (梅姬?沒雞?傻傻分不清楚)   2015-03-12 21:02:05
有看到兩種寫法
一種是侵入住居,加重竊盜法條競合
一種是侵入住居,竊盜,加重竊盜法條競合
我是會選上面
大家的想法?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3-12 21:26:00
我選上面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2 21:28:00
我也選前者 感覺會出這種題目考點肯定不止這個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2 21:33:00
看是否另行起意吧? 印象要符合321第一款加重事由必須於侵入時即有竊盜犯意如果單純實現第一款加重事由 應該沒必要額外論306?翻牆有犯意則直接用321包含了 沒必要再額外論306但你要寫 最後在法條競合也可以 嫌時間多的話
作者: edward2017 (汪來搧)   2015-03-13 09:49:00
如構成321第1款 沒必要再開標題論306
作者: gy0857la (哈哈哈~你看看你)   2015-03-16 22:50:00
321第一款內建306了不必另外開標,就好像第二款也不必另外論一個354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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