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maple (å¸å¼•åŠ›æ³•å‰‡)
2015-03-16 14:11:17(A)住在臺北市的甲,於某年 1 月 26 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書,
如擬提起訴願,訴願期間之末 日為:
(A)2 月 25 日
(B)2 月 26 日
(C)3 月 25 日
(D)3 月 26 日
請問一下為什麼不是B呢?
訴願需在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
所以26日收到,27日起算
依行程法48條第3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為什麼不是相當日的前一日,也就是26日?
謝謝回覆^^
作者: addition777 (AD) 2015-03-16 14:28:00
30日不等於一個月唷~~~30日的話你要一天一天數了
因為他規定的是30天 而非一個月倘若次收到決定書次日起一個月內提起才適用這個
作者: yahe520 (R) 2015-03-16 14:33:00
行程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始日不計算在內。
作者:
simayi (simayi)
2015-03-16 14:39:00他故意出26號讓你好算一點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3-20 02:10:00要看的是48II 48III是在說若不是從星期一 1日 1月1日 起算的話,末日就照48III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