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今天在念行政訴訟法的時候
遇到選舉罷免就為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的問題
而且做考題的時候一連錯了3題............我的天="=
想請問目前我國以現行最新的行政訴訟法來看,選舉罷免之訴究為民事還是行訴?
以下是考題:
Q1: 下列何者,依現行法制,行政法院有審理之權限?
(A) 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B)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D)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我選C,結果答案是A
Q2: 下列案件之訴訟,何者由行政法院管轄?
(A)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撤職處分
(C) 國家賠償案件
(D)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我原本選D,後來想到連戰那時告陳水扁是用民訴,所以才改回A
Q3: 依目前法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何種法院管轄?
(A) 普通法院
(B) 行政法院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 憲法法院
我原本選A,想說是民事。 結果答案是B
我後來google了一些資訊,以及翻課本上的課文。
課文上提到的是說,在司法裁判管轄二元制下之例外:
<選舉罷免訴訟>
依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涉及選舉無效以及當選無效之訴,應向該管
之民事法院起訴。
但是在行政訴訟類型的課文中,又提到: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
選舉罷免之事件,本屬公法上之事件,故有關候選人資格之審核、罷免案件是否通過,
選舉之登記等,均涉及行政法規,本屬行政訴訟之事件,應屬行政法院審判。
也就是說,以後當題目裡面出現了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