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些地方有點不清楚,懇請釋疑
林清老師的行政法課本4-90瑕疵處分之轉換的意義:
「行政處分瑕疵的轉換是指將一個有瑕疵,特別是違法無效的行政處分,轉變為另一合法
、無瑕疵而有效的行政處分的行為。」
視訊上課時聽老師的講解是說,如果行政處分有瑕疵,它在具備一定要件的時候,把這個
違法行政處分以另作的一個合法處分來代替,就叫轉換,所以不要把它撤銷或是認定無效
。如果真的是很重大明顯的瑕疵,就是第111條的無效。
所以如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要件,是一個無效的行政處分的時候,若也具備了瑕
疵處分轉換的要件,就可以將此處分做轉換,不要認定為無效了嗎?
還是瑕疵處分轉換定義裡的"違法無效行政處分"和第111條所說的行政處分無效有一定的
差距在?(不知道是不是讀的太鑽牛角尖了
只是對瑕疵處分的轉換和無效行政處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有點搞不太清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