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40001360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乙份,
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財政部分發任用。
修正理由
二、為配合考試院考選訓練政策,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自一百零四年起改採未占缺訓練,
爰刪除「以原占訓練職缺」文字,並參考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關規定之體例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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