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問題想請教版上各位前輩
最近在唸民訴,在許政大老師的民訴課本課本P2-44
關於迴避的問題,寫到:「少數說採『拘束說』之見解,
認前審應解為「前一次審」與是否同審級無關」
然後老師在課中也說,拘束說指的是法官不能「連續2次」審同一案件
因此在「前前審」的案例中,採拘束說者,不需迴避。
因為不是「連續兩次審」
但在刑訴裡
也有審級說拘束說的爭點,引用的文字也都是
拘束說:「前次審」
但是一般坊間的書在講刑訴中的拘束說時,認為是基於裁判自縛性
所以只要法官參與過該案,就應該要迴避。
例如,孫宥、荷構刑訴爭點整理P2-12:
「只要法官對案情有知悉,即應迴避」
所以在前前審的案例中,刑訴的拘束說要迴避
但民訴和刑訴在講拘束說時,使用的文字和依據都相同,為何判斷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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