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題民法問題
希望能和大家一起討論
1.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 人。甲對戊負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
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元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
割5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ns:300萬元
想法:民法1171條2項 過5年免除不適用此題,是因為非“債權清償期在遺產粉割後“嗎
?那請問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前者之債權請求權時效為何?
2、甲向乙借貸a車,乙表示同意,雙方達成合意但尚未交付a車,甲與乙契約效力為何?
Ans:無效
請問是因為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需交付物後才會成立?
懇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