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 知識達的身分(含價差證據)

作者: acc123 (acc)   2015-04-13 08:23:55
幫轉自"知識達函授自救會"社員文章
請問一下
關於版上討論到的: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 壹、應記載事項 之第15點: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06E238316B5F61E&s=18A2F0516C62EA9F
有ptt熱心的板友打電話給「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承辦人員回答由於知識達的主體為公司而非補習班,所以此案與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無關,
因而完全無法申訴。
可是,在這裡我希望提供另一個想法,
板友們是在知識達這家公司內購買DVD函授光碟的呢?還是......
板友們是在高點補習班櫃台購買DVD函授光碟的呢?
如果是在高點補習班櫃台購買的,那麼我們所消費與簽約的對象即為高點補習班,而非知
識達公司,高點與知識達間的合作關係,與我們消費者是完全無關的。
因為在高點補習班購買課程、簽約的消費者,與高點補習班的契約關係就已經成立了,高
點必須依照契約內容給付課程。
亦即,如果消費者是在高點購買課程,即便知識達發生了問題,高點依舊必須向消費者負
全責的。
大家也可以到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查詢「高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營事業資料中有一項:
J201031 短期補習班業
因此我想詢問上面的想法是否合理呢?
若是在高點補習班購買DVD函授課程的同學,是否可以依照「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向「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主張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亦有熱心社員找出改版前後DVD價差
http://i.imgur.com/Mdb3AOl.jpg
http://i.imgur.com/TkdKK2C.jpg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4-13 09:00:00
我之前在部分文章的推文就有說到,如果是和高點買DVD契約的相對人就是高點,要履行債務的是高點,而不是知識達,所以主管單位教育局應該不可以把責任再推給其他單位。
作者: wkwtb (....)   2015-04-13 09:14:00
沒有上法院,一切都是沒用的空談
作者: brownxd   2015-04-13 10:00:00
難說,訴訟只是最後手段,商人最擔心的是生意做不下去
作者: wkwtb (....)   2015-04-13 15:43:00
當對方有誠意,訴訟是最後的手段當對方沒誠意,不上法院只是讓對方在背地裡偷笑
作者: sony168 (俠女)   2015-04-13 15:47:00
要聽靈學版前輩的話(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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