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刑法285條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3 23:50:23
雖然此條幾乎沒有考點 但還是想了解一下@@"
刑法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
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
金。」
請問這條是「純正身分犯犯罪類型」嗎??
如果是的話,那明知自己有花柳病的甲與健康無花柳病的乙
一同和丙女發生姦淫,致傳染予丙女。
甲除構成刑法285條之外,乙會因為刑法31條1項而也被擬制構成
刑法285條之罪嗎??或是乙不成罪?
謝謝
作者: xa9277178 (楓曦)   2015-04-14 00:48:00
應該是行為犯吧? 乙都不知情的話應該不可能犯刑法吧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4-14 02:53:00
應該不是 有某種病並不是一種身分文義解釋 明知自己..所以乙構成要件不該當 也不會有因果關係致傳染於人..致生.. = 結果犯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14 04:02:00
己手犯,乙至多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作者: lucifertn   2015-04-14 08:28:00
乙應該也會交叉感染才對(誤)。身分建議重念一次,觀念似乎不穩定。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4 12:38:00
感恩
作者: Leo1989 (Leo)   2015-04-14 12:42:00
不是純正身分犯 算一種定式犯罪
作者: gy0857la (哈哈哈~你看看你)   2015-04-17 00:05:00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是避免性病傳染傷害他人身體法益在此脈絡底下,行為人知不知道自己有性病都可能有侵害本罪法益的可能,但為何只有明知有病要罰?因為立法者對你的期待可能性較高,所以這當然是罪責要素,不可擬制身份所以即便甲乙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乙也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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