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總:社會意義錯誤還是包攝錯誤?

作者: Ivangelion (對禰殿宇的熱誠把我耗盡)   2015-05-15 22:26:37
撲馬刑法總則二版(100年7月出版)頁 283 問題:
(寫在阻卻罪責事由的「肆、不法意識」裡頭的「延伸思考:幻覺犯與未遂
犯」)
Q1. 法官物已為某甲已經十六歲,故命其具結並陳述,甲虛偽陳述,認為自己
該當偽證罪,事實上某甲無效的具結不用負偽證的責任,但某甲自認為構
成偽證罪……。
Q2. 警察用秩序罰法把乙抓起,甲誤以為乙是所謂「依法令逮捕之人」,某甲
幫乙脫逃而自以為是便利脫逃罪……。
Q3. 甲一物二賣,然後自以為東西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認為是侵占罪…
…。
撲馬的回答:
「以上,是法律錯誤(包攝錯誤)還是對於事實不認知(社會意義錯誤),會
影響到未遂或者幻覺犯之認定。此三例皆屬用他法的概念補充刑法(刑訴的具
結年齡、逮捕以及民法上的所有權),而關於一般交易秩序以及訴訟法的概
念,在法治國中應屬「一般性的、門外漢的法律概念」(有學者稱之為外行人
的平行評價),也就是說,這些法規的補充就是這些犯罪的社會意義,因此某
甲在三個題目當中,雖然有誤解法律,但是都不是誤解刑法(例如某甲對於刑
法有偽證,以及偽證必須要求具結沒有誤解),而是誤解民法、刑訴等概念,
這些概念在刑法上不過都只是構成要件的定義,對此不認知都是對構成要件之
意義不認知,所以三題都是事實之錯誤而非「誤解刑法」之法律錯誤,某甲三
題皆為未遂犯。」
我有點看不懂撲馬寫的。我的疑問是,是不是就算對法律認知有錯誤,但只要
不是誤解刑法,而是誤解其他法律(刑訴、民法等),就只能算是社會意義錯
誤(牽涉到故意層次),而非不法意識(包攝錯誤,牽涉到有責性)的問題?
這是學者的規定嗎?為什麼呢?
作者: NTUpope (Taiwan is Dog)   2015-05-16 02:46:00
#1GJ5uZYP (Examination) 日本人研究 聊備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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