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討論行政法的問題,不討論政治
想請問一下,剛看新聞說台北市政府要遠雄停工,而遠雄說要提假處分
我想問的是台北市府的勒令停工不是行政處分嗎?
那如果遠雄對這個處分不服,是否要先用訴願法第1條的撤銷訴願?
然後因處分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再用訴願法的93條的停止執行?
因為我看新聞說遠雄提假處分所以有點疑問
如果後續訴願遭駁回後是否就是打行政訴訟第4條的撤銷訴訟?來撤銷這個行政處分?
那如果是打撤銷訴訟要先停止處分執行的話
不是要用116條的停止執行?
怎麼會是用假處分?
假處分不是用在打課予義務訴訟嗎?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