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討論行政法的問題,不討論政治
想請問一下,剛看新聞說台北市政府要遠雄停工,而遠雄說要提假處分
我想問的是台北市府的勒令停工不是行政處分嗎?
那如果遠雄對這個處分不服,是否要先用訴願法第1條的撤銷訴願?
然後因處分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再用訴願法的93條的停止執行?
因為我看新聞說遠雄提假處分所以有點疑問
如果後續訴願遭駁回後是否就是打行政訴訟第4條的撤銷訴訟?來撤銷這個行政處分?
那如果是打撤銷訴訟要先停止處分執行的話
不是要用116條的停止執行?
怎麼會是用假處分?
假處分不是用在打課予義務訴訟嗎?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都停工了如何用停止執行 要停止什麼 應該是用假處分
不是要撤銷這個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嗎?停止這個停工行政處分的執行
不是喔 停止執行是停止這個行政處分的動作 而不是效力舉了例子來說 假如今天是台北市政府是"拆大巨蛋"的行政行政處分就可以用 停止執行 去停止拆大巨蛋的執行行為但是 拆除大巨蛋的行政處分仍是存在換回原來這個例子 如果用停止執行 只能停止行動不能停止行政處分的效力 但它的效力就是停工根本沒有任何執行的動作 用停止執行就沒有救濟的功能我盡量把意思打出來了 不過還是有請其他高手解釋
所以之後遠雄要打的是課予義務訴訟?因為課堂上老師是教停止執行要搭配撤銷和確認訴訟,假處分是搭配課予義務訴訟但遠雄的最終目的不是要撤銷這個行政處分來復工?而不是要向北市府要一個作為或案件申請?
若是因為可能危及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30、97I四、97II勒令停工,暫時權利保護之方式,應採聲請停止執行。附帶一提,看實例要先去找行政法規,才能據以分析判斷。
勒令停工 建築法第58條 另勒令停工與停止營業皆為行政罰法第二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 皆可以執行才對例:社會秩序維護法32停止營業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作者:
blackmaple (å¸å¼•力法則)
2015-05-21 07:53:00我也有同樣疑問,不是應該要停止執行+撤銷嗎?
作者: w1245h (hank) 2015-05-21 08:22:00
同樓上加一
作者: h791033 (初衷是三小 我只知道XX) 2015-05-21 08:59:00
我第一個想到也是停止執行…
作者:
ci3964 (yuci)
2015-05-21 14:06:00XDD我一看到新聞也是想停止執行 居然大家都有一樣疑問
停止執行應該有停止效力吧?~@@ 像是學生受停學處分~也是提出停止執行~不就是讓學生保有學生身分?不會因喪失學生身分而被徵召服兵役~
作者: ai5945 (R40) 2015-05-21 20:31:00
應該用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