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要問的概念是從好幾號大法官解釋而來的(400、425、440、516)。
平等原則基本上要求「相同者要做相同處理」,
當今天「相同者做不同處理」,這不同處理就必須基於「合理差別對待的理由」。
以土地徵收為例,原則上所有人都「平等」享有其私人土地不被國家徵收的權利,
(換個角度想,所有人也平等負擔土地被徵收的潛在義務。)
但今天因為公益(開發道路、都市規劃等等原因)的需求,某些人的私人土地被徵收,
這就構成了因公益而生的「特別犧牲」(合理差別對待的理由)。
那因為人民有此特別犧牲,所以國家要給適度補償,以平衡人民失去土地的損失。
簡單說,特別犧牲是指「人民從原有的地位上變為更不利」。
原PO的想法有創意,但能不能符合目前的「特別犧牲」概念,是有疑慮的。
行程126條是指人民得到國家給你一個授益行政處分,
只是因為今天有些公益原因(行程123條4、5款),事後必須廢止這個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人民是從一個事後有利的位置(拿到行政處分),
回復到原有地位(拿到行政處分之前)。
在此並沒有使人民原有地位更不利的特別犧牲情況出現。
當然,原PO還是可以試看看申請試題疑義,
主張基於行政程序法126條對於人民若干程度上也構成了另一種由信賴保護原則
而來的「特別犧牲」,或可稱「不純正特別犧牲」的情況。
補充一下,在陳敏大法官的行政法總論中確實有說到這樣的情況,
(行政法總論第六版1190頁、1191頁)
所以剛剛去申請試題疑義了。
疑義要點及理由:
經多號大法官解釋所闡明,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係來自於平等原則所要求,此確實
無疑。惟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結合第123條第4款或第5款之規定廢止人民之授
益處分時,對人民而言乃失去一個其信賴會合法繼續存續而享有利益的授益行政處分,此
對人民亦構成另一種「特別犧牲」情況,而必須對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的人民
給予合理補償。故解釋上亦得構成另一種植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生的特別犧牲之損失
補償請求權。此題選項C有可列入正確解答之空間。
感謝原PO提出這好問題 (我這題也是選C,與原PO利害關係相同 XD)
※ 引述《jamiefutw (104年9月,我要戴狗牌!)》之銘言:
: 等級名稱: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
: 類科名稱: 行政警察人員
: 科目:行政法概要
: 題號:49
: 標準答案為:B
: 本題答案更正為:C (B、C皆應給分)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參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
: 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
: 」之重大危害者)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
: 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據此,本條因公益而特別犧牲之補償請求權,
: 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