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版友們
『某甲看見警察就跑』
這樣是否符合 "逕行拘提"
這樣有符合刑事訴訟法 88-1 條第1項第3款嗎?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而逃逸者。
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1.
『看見警察就跑』算不算是犯罪嫌疑重大的『事實』?
2.
可是某甲還未『經盤查』,所以即使『看見警察就跑』這個動作有犯罪嫌疑
可是某甲『未』經盤查即逃逸,這樣還有構成逕行拘提的條件嗎?
我的理解是
如果把『看見警察就跑』當作符合逕行拘提的話
算不算是倒果為因?
因為應該是警察先有確切的犯罪嫌疑事實
然後依法上前行使盤查的職權
然後盤查時某甲逃跑
這樣警察才能依法逮補某甲
如果只是因為某甲看起來鬼鬼祟祟
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上前盤查
某甲看見警察靠近即逃跑
那這樣警察是不是只有盤查權,而沒有拘捕權
所以不可對某甲逕行拘提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
先謝謝版友們的分享與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