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們一個小笨問題,就是寫法科類的題目中,可以將法條直接註記§的符號嗎?如§1,代替「第1條」。
謝謝大家!
作者:
Orilla 2015-07-05 20:17:00可以
作者:
cwl79 (<><)
2015-07-05 20:28:00可以?!
作者: a3899186 (帥氣很可愛) 2015-07-05 20:28:00
可以??
作者:
cougars (hxxlol)
2015-07-05 20:38:00建議先審題,爭點太多再這樣寫,少數老師可能會有點care但影響應該不大畢竟我練筆試驗過,該題還是有20分
不太建議喔 除非趕時間 不然最好數字部分阿拉伯數字其他中文
作者:
pk0943 (.)
2015-07-05 22:21:00我建議就按照法院判決書的方式去寫
一楼…你应该没问过学长姐或老师,不然肯定会得到相反的答案
作者:
nmnicky (buzy day)
2015-07-06 09:04:00上課時老師說最好不要,還是按造法院判決"xx法第xx條xx項"寫比較好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7-06 11:39:00可以~~明年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