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不才有個民法問題請教大家 > <
就是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 和 民法第811條(動產附合) 的區別??
例題1
甲在乙的土地種果樹 收取權人屬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部分
故果樹屬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而果實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乙有收取權
例題2
丙在丁的土地種稻穗 收取權人屬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故不動產所有人丁取得稻穗所有權 而稻米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丁有收取權
想問的是 為什麼不能將 稻穗 = 果樹 以及 稻米 = 果實
都用民法第66條+766條解答呢??
民法第66條跟第811條的使用區別(使用條件/限制)為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