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出產物及動產附合)

作者: idkwia (idkwia)   2015-07-05 00:24:11
大家好
小妹不才有個民法問題請教大家 > <
就是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 和 民法第811條(動產附合) 的區別??
例題1
甲在乙的土地種果樹 收取權人屬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部分
故果樹屬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而果實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乙有收取權
例題2
丙在丁的土地種稻穗 收取權人屬何人??
解答
依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故不動產所有人丁取得稻穗所有權 而稻米乃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丁有收取權
想問的是 為什麼不能將 稻穗 = 果樹 以及 稻米 = 果實
都用民法第66條+766條解答呢??
民法第66條跟第811條的使用區別(使用條件/限制)為何??
謝謝^^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5-07-05 00:36:00
你把孳息跟成分混為一談了……兩相定義不同適用的法條當然不同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07-05 00:54:00
例題二的解答很怪,如果他認為稻穗已經附合,哪來的收取權的問題,我看這個作者自己題目都沒出好吧,喔,抱歉沒看到他寫稻穗跟稻米.66是在講果實還沒分離前,換成811就是講果樹跟土地附合,其實他只是用兩個題目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講.其實兩題都可以從66跟811的角度分別回答.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5-07-05 01:07:00
為什麼稻穗會成為不動產重要成份 這案例有點奇怪 哈重要成份 應該為不動產難以分離OR分離後減損不動產價值
作者: idkwia (idkwia)   2015-07-05 01:26:00
先謝謝以上三位版友回答 感謝
作者: lucifertn   2015-07-05 22:25:00
稻穗用附合非常奇怪,因為它是用種子種出來的。通說認為,種子自種植時起,植物自種植時起,為土地之重要成分,應以孳息解題為宜。所謂附合是指兩者相結合,意即結合之前乃各自獨立存在,稻穗是由土地種出來的,應不符前開情況。更正:種子應為播種。811的重點應在,條文沒寫的要件為所有權須不同人,而且法律效果超強,所有權終局確定,除了類似766這種法有另定的,動產的所有權利完全消滅,縱分離後亦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