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甲與乙訂定了買賣契約,甲出售A車(50萬)予乙,乙先支付20萬,等試用後再支付剩
餘價金並交車。不料,乙試車時,不慎撞到電線桿。
請問一下,根據民法267但書,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剩餘價金,但乙可以要求說修車費要從
剩餘價金扣除。
不管怎麼看,甲不是挺吃虧的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7-08 14:14:00想想車子最後是誰的?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7-08 14:14:00267是指若乙造成甲不能給付 因可歸責於乙 甲仍得請求乙對待給付 而甲因免於給付受有利益時 乙才可主張損益相抵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7-08 14:45:00愚以為負擔行為尚未成立,沒有不能給付的問題
作者: lucifertn 2015-07-08 15:10:00
債務不履行是不是重看一次,損益相抵不是這樣的。
作者:
FighTaeng (FighTaeng)
2015-07-08 17:01:00乙為什麼可以要求修車費扣除呢?你都說甲挺吃虧代表與法感情不符乙過失把車撞壞,甲受有什麼利益?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5-07-08 17:46:00
乙不得主張扣除修車費,267條但書通常指的是對第3人的賠償請求權,不包含債權人的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5-07-08 18:10:00這不能用但書啦 甲根本沒有得到利益阿
謝謝各位指點,剛要打總結,就被樓上搶走了要說的了~,所以這例子不得用在但書,我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