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ayahi 2015-07-21 09:50:01想請問版上各位前輩,關於271+15跟294之間的問題。
金律的解題書上是說(p5-5),這兩者會形成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所以結論是294會被競
合掉。
但我也聽過另一種說法是:因為兩罪本身的行為人故意不同,所以兩者之間其實是處於擇
一的關係。
第二種說法聽起來感覺也蠻有道理的,不曉得各位前輩在這兩罪上的看法是什麼哩?
先謝謝大家了。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5-07-21 09:52:00遺棄故意 和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侵害的法益也不一樣 一個是生命法益271 一個是生存風險的提高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7-21 10:42:00實害犯跟危險犯,故意也不一樣,是擇一吧?
作者: teethbud (亞沐) 2015-07-21 10:53:00
也覺得是擇一 兩者故意不同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5-07-21 11:13:00擇一
實務傳統觀念認為兩者是互斥,只能成立其一,但學者也有主張兩者可併存再依競合解決,看自己認同那個。傳統認為294遺棄並不一定會致死,視為危險犯 ,與殺人為實害犯無法並有,須依法條競合處理。
這也是認為是擇一關系矛盾的地方,既然認為兩者無法並存,那又如何一行為實現能2構成要件而成立法條競合
要看案例事實是什麼。假設,案例事實是成立15+271以及也成立294的話,意思是案例設的行為人故意是同時具備或先後產生二種故意,這看似矛盾,但並非決然不可能。而若案例事實確實如此的話,那在271與294間,可能可以認定,在達到15+271的過程,通常在經驗上會伴隨294,而精確的說,是伴隨294I後的不作為。則在這情況下,15+271與294是成立吸收關係。只是這「吸收關係」,早期實務判例會用「吸收」來表達,不要搞混了就好,重點在「在經驗上常會伴隨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