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 純正身份犯問題

作者: K831834 (0rz.tw/gF223)   2015-08-05 11:14:40
讀到後來已經亂掉了,希望大家能幫我指點迷津,謝謝。
假設甲(非公務員)共同/幫助/教唆乙(公務員)向丙公司要求賄賂
1.甲乙間可透過刑法31條第一項處罰,不受對向犯的規定限制?甲丙或乙丙間則受對向犯規定限制,不可透過31條第一項處罰?
2.刑法考試就收受賄賂罪的問題,究竟該以刑法規定回答還是貪汙治罪條例回答?貪汙治罪條例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但刑法121條的罪對於非公務員身份的人會有不同答案,再加上共犯的問題就更茫然了@@
希望大家能不吝給我指導,謝謝。
作者: h816090 (~FABULOUS~)   2015-08-05 14:43:00
學說跟實務看法不同,實務認為甲乙如果是共同正犯,收賄罪又是純正身分犯,所以有適用31條第一項。但學說認為,欠缺身分就不可能成立正犯,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第二個問題 我都只回答刑法的答案,但因為我根本沒去唸貪汙制罪條例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5-08-05 20:29:00
只能回答第二題,通常作答以刑法為主就好,特別法規拿來作補充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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