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板友們幫忙判斷一下,以下從兩本書中分別節錄的說法,對印象理論的見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A.撲馬刑法總則4版,p108。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中,認為打開這一扇窗戶就可以偷到蘋果,結果打開窗戶之後手伸進去卻空無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夠詳細),此時雖然蘋果不存在行為人伸手可及之處,但這是客觀面的觀察,而主客觀理論是以『行為人之計畫』為判斷標準,因此『依照行為人犯罪計畫』,蘋果就在伸手可及之處,而按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為判斷基礎,手伸出去就是一個『可能造成蘋果直接危險的行為』。那麼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行為人可認定為著手」
B.大小百合刑法總則解題書,P4-24
「乙誤B為A,開槍擊斃B時,A事實上不在現場。依乙主觀上認知,再依客觀第三人評價認為,乙開槍擊斃B之行為,對於A之生命法益並未產生危險印象,其行為未達著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對A)不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感覺兩本書對印象理論的見解,似乎應從主觀或客觀判斷上不太一樣。如果這兩者存在矛盾,應以何者為正確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