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板友們幫忙判斷一下,以下從兩本書中分別節錄的說法,對印象理論的見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A.撲馬刑法總則4版,p108。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中,認為打開這一扇窗戶就可以偷到蘋果,結果打開窗戶之後手伸進去卻空無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夠詳細),此時雖然蘋果不存在行為人伸手可及之處,但這是客觀面的觀察,而主客觀理論是以『行為人之計畫』為判斷標準,因此『依照行為人犯罪計畫』,蘋果就在伸手可及之處,而按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為判斷基礎,手伸出去就是一個『可能造成蘋果直接危險的行為』。那麼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行為人可認定為著手」
B.大小百合刑法總則解題書,P4-24
「乙誤B為A,開槍擊斃B時,A事實上不在現場。依乙主觀上認知,再依客觀第三人評價認為,乙開槍擊斃B之行為,對於A之生命法益並未產生危險印象,其行為未達著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對A)不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感覺兩本書對印象理論的見解,似乎應從主觀或客觀判斷上不太一樣。如果這兩者存在矛盾,應以何者為正確呢?謝謝。
本來想回應的,打一打突然太多字想講,所以直接回一篇了,可以一起提出討論。
口訣:密切關聯性,直接危險性。主觀上行為人有犯罪的法敵對意識,客觀上已著手犯罪行為,該行為已造成一般路人會感到危險的刻版印像。
推h大文章說的,印象理論與主客觀混和不同。 印象理論不是著手與否的判準,是在講未遂的可罰性。建議這部分可以看一下蔡聖偉老師的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裡面關於未遂的部分,撲馬跟百合都沒說得很清楚,甚至似有誤解印象理論的問題
感謝推薦。j大此題是否依然論以故意殺人未遂較好呢?
我個人是很推薦李允呈的書,我是他的學生,很清楚他的教學能力和知識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8-07 10:12:00狂推李允呈老師
作者: yuki2474 2015-08-07 10:34:00
推易律師的總則,這塊說的淺顯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