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
到損害,以下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對於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
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
意見為真實,即無須負責
考選部答案給(A)
請問(A)是錯在哪呢?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要怎麼免責?
雖然看到「無論如何」就覺得可以選,但還是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