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民法 第 235 條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找到一篇網路解釋 但是看了更迷糊?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10307258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
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答:例如「汽車買賣契約當事人,汽車買受人事先表示拒絕付買賣款及受領汽車,汽車之
出賣人即債務人兼需要買受人即債權人受領汽車,出賣人得以準備交車之日期及地點,先
期通知汽車買受人,代替現實提出交付汽車」,因契約互負債務之當事人,如一方有先為
給付之義務者,僅他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此觀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復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
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至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經債
務人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者,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以該通知代給
付之提出。於此場合,債權人充其量僅應負遲延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