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235條 是否有白話解釋?

作者: Monstrum ( )   2015-08-11 09:52:38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民法 第 235 條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找到一篇網路解釋 但是看了更迷糊?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10307258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
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答:例如「汽車買賣契約當事人,汽車買受人事先表示拒絕付買賣款及受領汽車,汽車之
出賣人即債務人兼需要買受人即債權人受領汽車,出賣人得以準備交車之日期及地點,先
期通知汽車買受人,代替現實提出交付汽車」,因契約互負債務之當事人,如一方有先為
給付之義務者,僅他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此觀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復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
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至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經債
務人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者,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以該通知代給
付之提出。於此場合,債權人充其量僅應負遲延責任而已。
作者: analysis (請Pledis放過AS)   2015-08-11 10:03:00
最簡單的講法就是債務人願意給付,但需要債權人過去領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5-08-11 11:35:00
本文說債務人提出之給付,應滿足雙方當事人契約內容,否則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而不生受領遲延問題。但書,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購買白米1000斤,債權人負有一協力義務(收受放進倉庫等),而1000公斤數額龐大,總不能不通知債權人即提出,所以債務人在給付前,現行通知,以代提出。所以,債務人履行但書要求,即可免除自己身陷給付遲延,反過來說,債權人即有受領遲延問題。
作者: Monstrum ( )   2015-08-11 22:11:00
感謝 出賣人=債務人 買受人=債權人 是這樣解釋嗎?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5-08-11 23:02:00
嗯,通常是的。不過提醒買賣契約雙方是互相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就看你觀看的角度囉~
作者: Monstrum ( )   2015-08-11 23:53:00
再次感謝 我的法律觀念太薄弱了 看法條像看天書 囧
作者: lingpxs (Kelly Lin)   2015-08-15 00:55:00
對於物品:出賣人=債務人 買受人=債權人,對於錢:出賣人=債權人 買受人=債務人補充解釋 "買賣契約雙方是互相為債權人"這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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