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問題

作者: babymeimei (meow)   2015-08-11 14:58:34
想請問一下,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這第18條中的後面,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等, 前項第三款 是指哪裡?
而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四款 又是哪裡?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題,謝謝。
作者: stevelovkaka (Face Sun, Shadow Behind)   2015-08-11 15:09:00
法條讀法是“條>項>款” 國字的一,二,三即“款”故,前項第三款就是國字“三”第一項第四款就是國字的“四”第18條共有3項,但是“項”不會寫出來,所以你可以自己補上去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5-08-11 15:16:00
看得出來你沒讀過法學緒論阿0.0 郵局沒考法緒嗎?
作者: babymeimei (meow)   2015-08-11 15:56:00
謝謝大大,我了解了,(郵局沒有考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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