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這第18條中的後面,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等, 前項第三款 是指哪裡?
而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四款 又是哪裡?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