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今年法組考題疑問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5-08-17 23:26:48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看完某師今年法組織法的擬答,
我有非常大的問號。
關於第一題及第四題,
辦事法官=候補法官?
我認為候補法官只是辦事法官的一個來源,
從兩個法院組織法規定及一個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觀之,
§法組34條3項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法組51條2項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這裡的法官應包括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
§司法院組織法13條1項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13條2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
協助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
雖然這裡沒有強調「辦事」,但是職務內容與辦事法官重疊。
如果再從實務運作觀察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94731
這裡二審法院法官調司法院辦事,二審法院法官都是後補法官???
關於第二題第二小題,
法院職權=受命法官職權=法庭秩序?
題目基本上沒有明顯提到法庭秩序維持,主要提到準備程序進行,
然而,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以法文意旨觀之,審判長或法院行準備程序仍然適法,
那可以因為看到準備程序,
直接論斷本題考受命法官嗎?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08-17 23:27:00
我連辦事法官是什麼我都不知道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17 23:45:00
候補法官應該只是辦事法官其中之一,但林沛的書也是直接寫說辦事法官職權就是在考候補法官的職權..林沛的法院組織法金鑰那本445頁可以參考看看第二題第二小題若是以受命法官職權來寫的話,除了刑訴的規定外,法組94條也是受命法官行使職權範圍的規定
作者: willy14 (威利)   2015-08-18 00:38:00
一張考卷內同一個詞竟然要用兩種說法 出題者可以自盡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8-18 08:24:00
候補法官另外可以1在地院當席或受命法官。2獨任辦理非少年案件之民刑裁定。3獨任辦理民事小額、簡易或刑事簡式案件。4滿3年後獨任辦理刑訴第376條第1、2款之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和普通、加重竊盜罪。請參照法官法第9條。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8 10:25:00
想知道出「辦事法官」的出題者是實務界的還是學者,我在不同審級法院工作六年,只有聽過「調辦事法官」,此指下級審法官到上級審歷練的意思,期滿原則要回下級審。出這樣的題目,要實務工作者來寫也寫不出來吧,根本沒聽過......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18 10:35:00
而且第一題出辦事法官職權,第四題出候補法官職權..這兩個到底有沒有一樣啊 真的好困惑...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8-18 10:43:00
翻了法組法條,或許這兩題的辦事法官是在考第12條第5項吧。或許我工作經歷太短,少見多怪了......
作者: goldenaina (袋鼠1號)   2015-08-18 11:07:00
法組題目越來越像貞子。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18 14:09:00
審析蒐擬,3CSONY 記得很早很早就記住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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