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題目時發現92政大法研
張三經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地方法院審判中,法官調查證據後,慮及尚難證明張
三確有殺意,當庭訊問被害人李四有何意見,李四向法官陳明要提出傷害改的告訴。嗣經
判決改依普通傷害科處張三罪刑。問:
(一)李四向法官提出告訴是否合法?
(二)法院改依普通傷害科處張三罪刑有無違背不告不理原則?
(三)張三未選任辯護人,法院認為普通傷害罪不必強制辯護,於是未經辯護而逕行審判
,其判決是否合法?
有疑問的是第二題,依照我最後的想法應該是法院判決違背379第12款,
可是課本上的答案是給379第5款。
上網查了一下仍然不懂,手邊也沒其他教科書,請問379第5款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呢??
很少用到這款的感覺,謝謝麻煩各位幫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