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四等法組,刑訴273之討論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5-08-24 21:45:33
看了坊間各大補教名師的擬答,
本小題都解受命法官執掌,
某法組之神還解本題受命法官准用審判長之法庭秩序維持權,
因為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職權=得準用審判長職權=>法庭秩序維持權
但是,
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以法文意旨觀之,可以因為看到準備程序,
直接論斷本題考受命法官嗎?
※ 引述《cindycincia (郭雪芙我老婆(^_^)/)》之銘言:
: ※ 引述《became (windim)》之銘言:
: : 題目:
: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 ,
: : 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 :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 :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 :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 :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 大家的爭論點在於
: : 是否為
: : 書記官
: : 亦或受命法官
: : 大家寫的是書記官還是受命法官呢??
: 寫書記官其實你能寫的不多
: 難道要把全部職權寫出來嗎
: 而且準備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導
: 不論是認罪之後轉簡式簡易
: 還是列舉爭執不爭執事項
: 又或者證據能力的意見
: 書記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 可以補充書記官的職權
: 但應該只是配角才是
: 主角當然是他後面那位
作者: lydia1026ni (NINI)   2015-08-24 22:39:00
"得"應該是放在"得"行準備程序,不是放在"得由受命法官"吧?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24 22:42:00
推樓上,且實務上行準備程序的幾乎是受命法官這題到底要考什麼只有出題老師自己知道~~個人是認為考受命法官的機率大過於書記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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