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意表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25 00:29:17
依民§96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
以其通知達到(非對話)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能否推導出→限制行為能力者,無受領意思表示之能力!?
所以高中老師甲授予代理權給18歲的學生乙去訂閱班上參考書
1.無受領意表之能力,則甲要通知乙之法代,且得法代同意,甲才能有效行使代理行為
2.有受領意表之能力,乙直接適用104
民§10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回到標題之問題 請問有無受領意表之能力?
作者: robalika ( )   2015-08-25 00:41:00
有,從77條本文可知,僅是需法代允許同條但書的情況,限制行為能力人仍得做成有效之法律行為從這個角度觀察,也可以得出其有受領意思表示之能力你的例子中,授予代理權是中性行為,類推77條取得代理權毋庸法代同意。104條則是乙取得代理權後以甲之名義代理其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與授予代理權為二事個人想法供參,希望沒有誤解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25 00:47:00
謝謝R大,你的回答很清楚也很有條理。我是依高點張律師所說依96條有受領意表之能力,若無,則有違104條之規範目的,既然104條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行為,則若無受領意表之能力,則與104規範不符他是以96條來探討有無受領意表能力 令人暈眩@_@
作者: robalika ( )   2015-08-25 00:52:00
可以從另一角度理解。為/受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基礎法律行為則是權利主體參與社會交易活動的手段所以在肯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參與社會活動的前提下其有為/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亦屬合理(77.84.85.104條等)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25 00:56:00
感謝R大用心講解! <(_"_)> 謝謝!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8-25 08:58:00
代理行為是中性行為,我不懂為何問題會和法代有關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