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55555 (大仁)
2015-09-05 07:26:17※ 引述《culminate (家教小王子)》之銘言:
: 甲乙為同班同學,彼此不合,某日乙至甲家中討論報告事宜,乙趁甲不注意時拿走其鑰匙
: ,以惡整甲,之後經甲發覺,懷疑鑰匙為乙所偷,便著急聯絡乙,而乙卻避不見面,試問
: 乙是否成立竊盜罪,又若乙是誤拿甲之鑰匙,無歸還之意,是否成立侵佔罪?
: 竊盜罪成立要件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主觀上,乙是利用把甲之鑰匙拿走的手
: 段以遂其惡整甲的目的,這樣構成要件還能該當嗎?還是說,只要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
: 己持有即已足?
: 侵佔罪實務見解認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必須是雙方有契約關係,而依題示,乙並不是因為
: 法律上的原因而持有甲之鑰匙,所以乙不成立侵佔?
: 結論乙無罪
: 我歸納出來是這樣,但感覺怪怪的,請問有人有想法嗎?
竊盜罪(刑320)的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 侵害法益:
未經他人同意,破壞其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 + 造成他人財產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