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訴訟條件欠缺競合的問題

作者: onasis (天子呼來不上船)   2015-09-07 19:57:41
刑訴老師在教這塊時候,說
自訴後經撤回再行提起自訴或告訴
同時違反325條IV項跟303條III項
覺得很難理解,303條III項是對告訴的規定,
為甚麼再提起自訴會同時違反這兩條,
是因為343條架橋條款所以同時也準用303條III項嗎?
另外非告訴乃論罪已經由檢察官開始偵查,
也同時違反323條I項以及303條,
請問是違反303條的哪一項呀?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7 23:54:00
自訴撤回後不得告訴自訴(325IV) 若違反而告訴,此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下252五款 若仍起訴 法院應下303三款不受理更正 上面說錯... 撤自訴再告訴 應該是不得提起告訴而告訴檢應下255I 若仍起訴 同一案件已提過自訴 法院應下303二款若撤自訴再自訴 係不得自訴而自訴 法院下334可能你沒聽清楚或筆記抄錯 一個是撤自再自 一個是撤自再告違反325IV當然是一定啦 後面應該是二款(303沒分項)撤回公訴或自訴後再提起公訴或自訴 與 重複告訴公訴自訴 是不同的喔 要自己多練習幾次流程 不然真的會全亂非告乃檢已偵查 原則不得自訴(323I) 若違反而自訴 法院334若已偵查後又告訴,就併案處理. 若是偵查終結提公訴,再自訴未確定,法院下334;已確定,343>302.若偵查終結提公訴,又公訴未確定,法院303二或七款;已確定,法院302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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